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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山西大同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2017-06-22 15:45:29



山西大同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各管理层的责任

1.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总责;

2.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计划财务处处长对本处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二级财务机构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监督指导责任;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领导对所分管科室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科科长对本科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经办人员对所分管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直接责任;

4.设有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经办人员对所分管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岗位。 

    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内部收款收据及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复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各岗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1.办理收款业务:

有关单位办理缴款业务时,应当填写缴款说明书,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计财处办理缴款。属于现金缴款的由现金出纳收取现金并开具收款票据,由科长或授权人加盖公章;属于转账缴款的由银行出纳收取支票(或银行汇款单)并开具收款票据,由科长或授权人加盖公章。

2.办理付款业务:

    (1)支付申请。有关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对各种预支性付款,审批人有督促报账、还账的义务。

    (3)支付审核。制票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的予以填制记账凭证,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及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九条  资金审批权限。已有学校预算和资金来源的资金,严格按预算中列明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办理业务时,要提供项目预算、合同或相关文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单笔付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核签字;

2.单笔付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

3.单笔付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签字。

4.单笔付款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核签字。

5.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由计划财务处长审批。

6.已经履行完审批手续的暂存款付款业务由计划财务处长审批。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1.教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按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支付给学生的各种奖贷助学金、困难补助、助研津贴等; 

7.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根据省财政厅、监察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和规范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晋财库[2009]30号)精神,对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各种津补贴,学生奖助学金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再使用现金发放。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并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十四条  备用金应做到计划提款,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超过一万元的现金借款、报账支付,需提前一天预约。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准浮存账外现金。 

    第十五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依法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十六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制“山西大同大学会计移交清册”,写明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现金日记账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 份。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学校二级单位需开户的,应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章,并登记银行日记账。 

    第二十条  限制限额支票的签发业务。确需办理限额支票的,申请人应填写借款单,注明资金来源。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注明限额标准及出票日期。申请人应在二十日之内将支票存根交回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到银行出纳处注销。逾期不办理的将按借款逾期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如为本单位错误,应予以更正;如为银行错误,应通知银行更正。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二十二条  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核算科长审核签字后,交分管副处长复核签字,并报经处长审签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二十四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承兑汇票的份数及明细,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 

    第二十六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认真登记保管。

    第二十七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会计核算科科长保管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个人名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计划财务处长、副处长及各科长定期、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2.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3.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4.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