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山西大同大学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委员会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条 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合同签署和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指导、论证、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一)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
(三)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五)资产设备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六)其它单位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二条 各类合同由校长亲笔签署,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校内任何人不得签署合同。
第十三条 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山西大同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两份,由学校财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副本一份,由承办单位持有。
第三章 合同审查、签订的程序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承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
(三)法律顾问。对重大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五)合同管理委员会。对上述经归口管理部门及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提交合同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各承办部门向财务部门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山西大同大学经济合同审查表》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等;
(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需提供不适宜招标审批表;
(三)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各承办部门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代办。
第十八条 合同通过审查的,由承办部门凭《山西大同大学经济合同审查表》送校办呈校长审批并签署,或由授权委托的其它相关负责人签署,最后由校办盖章。
第十九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将正式合同正本与初审材料一同报学校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并保存。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
(四)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六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财务部门应及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并移送档案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五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会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会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在合同审查中因故意过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办企业、独立法人实体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大同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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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 |
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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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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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审 签 意 见 | ||||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 本合同内容经业务归口部门审查同意,程序经本处审查,符合学校规定。 ¨ 本合同已经 年 月 日学校合同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 本合同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 建议由校长亲笔签署。 ¨ 建议授权主管校领导签署。 ¨ 建议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审批人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承办部门、财务处、校长办公室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