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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全校设备采购发票及合同附件报销要求的通知

2026-07-06 16:38:50



各学院各部门、单位:

为严格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政策规定,规范学校教学、科研、办公设备采购及财务报销管理,保障学校依法足额享受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规避税务风险,现就我校各类设备采购票据及合同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各类资金采购的教学设备、科研仪器、实验设备、办公设备专用配套设备,无论采购金额大小,均适用本通知。

二、票据开具要求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校所有设备采购业务,必须要求供应商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据等非合规票据报销入账。

1.发票信息须与学校备案税务信息完全一致;       

2.发票信息须载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税率税额等详细内容不得使用“设备一批”等模糊表述

3.报销时须完整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抵扣联保持整洁、无涂改、无签字盖章。

三、合同附件要求

所有设备采购业务不分金额大小,必须签订正式采购合同,报销入账、资产入库、退税申报时,须提交完整采购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

1.采购合同需载明采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款、供货信息、开票要求等核心条款,明确约定供应商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所载设备信息、供需双方信息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资产入库单据完全一致,保证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流一致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设备采购财务规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做好采购对接、票据核验合同留存整理,规范设备采购报销流程。计财部将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带正式采购合同的设备采购报销单据,予以退回不予办理。

特此通知。

计财部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