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费报销管理,严格落实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实际,现就我校劳务费报销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所有发放给校外人员及在校学生的劳务费(学生奖、助学金除外),均适用本通知。
二、税费标准
相关劳务费用收款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或当地税务局办税大厅自行开具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具体税费标准如下:
1.单次发放金额1000元及以下:可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税减免政策,需正常开具发票,无需缴纳相关税款;
2.单次发放金额1000元以上:需按税务规定自行缴纳对应税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具体开票操作流程详见本通知附件。)
三、开票及报销要求
1.同一月份给同一个人分多笔发放劳务费的,按当月合并金额计算,不得人为拆成、多笔开票。
2.发票开具后,及时报销。发票一经开具,税务系统将自动收录收入信息,即便未完成校内报销,该笔收入也将纳入全年总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劳务费报销时需提供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报销附件,无发票不予办理。
4.若有发票开具、税费缴纳等税务相关问题,可咨询全国税务服务热线:12366;校内相关咨询计财部:0352-7563755。
请各单位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规范劳务费申报、开票及报销流程,规范涉税事项管理,依法合规申报缴纳相关税费,防范税务风险。
特此通知。
计财部
2026年7月7日